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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工作的通知

2024-08-06 09:49:15 wsc8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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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县(自治县)道路运输事务工作相关机构:

为贯彻《交通强国建设纲要》关于大力发展智慧交通的有关要求,进一步落实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22 年第32号)和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要求,促进驾培行业转型升级,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,我中心决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总体要求

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立足新发展阶段、贯彻新发展理念、构建新发展格局,以《交通强国建设纲要》为统领,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、高品质的驾驶培训服务需求为目标,坚持政府引导、市场主导,探索创新、科技驱动的原则,推进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等技术与驾培行业深度融合应用,积极开展智能机器人教学新技术应用试点,形成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,促进我市驾培行业降本增效、节能降碳、转型升级,助力驾培行业品质化、智能化、低碳化发展。

二、试点内容

按照交通运输部“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素质教育”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任务,通过试点驾培机构应用智能机器人教学在制度建设、行业标准、降本增效、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积极探索,构建智能机器人教学驾驶培训新模式,培育特色突出、品质精良、学员满意的智能驾培服务品牌。

三、试点时间

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为区县集中试点阶段,而后再总结经验、研究措施、逐步推广。

四、试点要求

(一)设备要求

1、智能机器人教学车辆配置:是指安装有智能培训系统的教学车辆,其能采集教学车辆行驶位置、速度、方向、运行环境信息以及学员训练操作和行为数据信息,综合研判教学车辆运行安全状态和学员操作行为特征。其中,教学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》(GB/T30340-2013)的要求,且具备系统自检、身份验证、教学指导、教学交互、模拟考核、数据采集与传输、信息显示、安全预警、安全防护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。智能机器人教学应具有一体化配置的驾驶操作信息记录系统,并符合《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第1部分:计时终端技术要求》(JT/T1302.1-2019)要求,确保培训全过程可溯源、可核查。

2、智能机器人教学应能实现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》(交运发〔2022]36号)中第二部分“基础和场地驾驶”全部教学项目和教学内容的智能教学,注重学员文明行车理念和安全驾驶习惯的培养。

(二)试点条件

1、开展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的驾培机构,应配置与智能机器人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训练场地且相对独立、封闭,按规定划设电子围栏;应配置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“基础和场地驾驶”训练项目设施,各训练项目设施之间道路衔接合理、过渡顺畅;非智能机器人教学车辆不得与其混合训练使用。

2、开展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的驾培机构,可自主选择参与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工作。各区县道路运输事务工作相关机构,统一对自愿开展试点的驾培机构进行审核,择优选择1家符合开展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条件的驾培机构为试点单位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提高思想认识,高度重视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工作。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推行智能机器人教学对驾培行业降本增效、节能减排、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,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驾培机构积极开展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。在日常监管中,要加大对开展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单位的支持力度,引导学驾人积极参与体验智能机器人教学服务模式。

(二)坚守安全底线,稳步推进智能机器人教学试点工作。各区县要加强日常监督指导,对智能机器人教学在培训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,要督促试点单位提前制定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,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。

(三)强化跟踪问效,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。各区县要督促试点单位建立工作台账,记录智能机器人教学学驾人的服务体验、试点设备节能成效、教学效果、设备故障等情况,总结并上报试点工作经验。根据试点情况,研究提出智能机器人教学培训学时认定、培训能力核定、教练员与教学车辆配置比例、场地要求等方面建议,与试点工作总结于2025年4月底前一并报我中心。(联系人:石化强,联系电话:89186518)

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

2024年8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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